第一條 本協會的全稱:大理白族自治州企業家協會,簡稱“大企協”。(英文為ENTERPRISERS ASSOCIATION.DALI,縮寫DLE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全州企業、企業家(經營管理者)、有關專家、學者、地方行業和經濟協會自愿發起組成的非營利性組織。本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聯合大理州及州內的企業、企業工作者、行業和經濟協會,調動全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持企業發展,為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幫助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斷發展和壯大。使企業成為大理州經濟發展的主力軍。
推動企業現代化管理,探索和促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體系,不斷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和企業家(經營管理者)素質,對企業和企業家開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幫助與服務,全心全意為企業和企業家(經營管理者)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經大理州民政局核準登記,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理州工信局和大理州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并接受云南省企業家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大理市下關鎮人民街31號無線電管理站4樓。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在企業與政府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政府制訂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做好政府各主管部門委托的工作。
(二)代表企業會員(雇主組織)參加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工會三方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解決企業勞動爭議及協調工作。
(三)幫助企業家(經營管理者)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家素質。引導企業家(經營管理者)學法、守法,增強法律意識,規范自身行為。認真落實國家關于企業的法律、法規,支持企業和企業家(經營管理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家隊伍成長。
(四)開展報告會、研討會、交流會等形式的活動,組織州內企業、企業家和全州地方性企業協會開展與國內、國際有關組織、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知名企業家的交流與合作。
(五)開展咨詢、培訓,企業信息發布,企業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和產品開發等項服務。對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創新、產品開發和生產經營所需資金需求提供包括咨詢、評估、擔保及融資中介等方面的服務。
(六)政府相關部門委托開展的有利于協會、企業和企業家發展的相關業務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有加入協會意愿,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批同意后成為本協會會員。單位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全州范圍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各種所有制企業。
(二)全州各縣、市、企業家協會和經濟領域的行業協會,各有關經濟院校和科研單位。
(三)其它有關單位或組織。
個人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企業管理、經濟管理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者;
(二)本協會單位會員的現任領導(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領導);
(三)其它企業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由協會秘書處、協會會長審核后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批準后,登記入協會會員名冊,對協會會員發布通報;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與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向協會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參考資料;
(五)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六)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從協會會員名冊中刪除,并向協會理事會報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并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批準理事選舉辦法,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準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辦法,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并決定協會的發展方向、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并形成決議。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并審議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審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
(四)審議并批準協會經費收支報告;
(五)審議處理會員提出的有關議案;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審議批準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終止,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十一)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正理事長(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事項的組織和實施情況;
(三)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審定協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秘書處提交的有關重大事項;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和考核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協會的財務收支和經費管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標準如下):
1.會長/常務副會長單位按年3萬元繳納;
2.副會長/監事長單位按年1萬元繳納;
3. 監事/理事單位會員按年5000元繳納;
4.單位會員按年1000元繳納。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州內外有關團體、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資助;
(六)利息;
(七) 受委托項目收入;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1年8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